申请人:杜卡斯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3310号“杜卡斯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753513号“杜卡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杜卡斯教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杜卡斯”,且未产生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