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09125号“政经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政经智库 23109125

阅读:95577 2018-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科盛东(北京)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建信投(北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9125号“政经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609508号“政经资本 LSE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

  申请人:中科盛东(北京)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建信投(北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9125号“政经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609508号“政经资本 LSE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政经智库”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政经资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分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109125号“政经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政经智库 231091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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