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一三共健康事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7098号“Baby 全身 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73349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586422号图形商标、第21585689号“多果其其及图”商标、第21376497号“D-nee及图”商标、第94067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8165243号“逗逗仔及图”商标、第11975452号“一抹橙色及图”商标、第5140555号图形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