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人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27241号“聚方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438288号“聚方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