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味不用等(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2768号“秒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词,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直接表现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增强了其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申请商标使用照片。二、申请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三、申请商标相关报道及搜索结果。四、申请人获奖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秒付”构成,将该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