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明俞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4681号“文冬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冬姜”使用于指定的“桂花姜”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使用在“蔬菜罐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