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深之蓝海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110028号“深之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鉴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3700号“深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于2017年2月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该商标亦未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宜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