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雄伟达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5367号“连接你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自身特殊含义的词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有“连接你我”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连接你我”使用在其指定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连接你我”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的情形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