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13601号“美宝 MeiB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宝 MeiBao 22413601

阅读:124985 2018-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美宝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3601号“美宝 Mei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0049号“美之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9245号“宝美 po…

  申请人:深圳市美宝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3601号“美宝 Mei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0049号“美之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9245号“宝美 p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41196号“宝美 GEMCOL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0015号“美宝 Me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待撤销裁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产品品牌与企业字号合二为一,经过申请人长期在产品上的实际使用与大力推广、宣传,早已为相关公众所接受和认可,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官网截图;产品出库单;企业荣誉及资质证书。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未加工塑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美宝”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美之寶”、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宝美”、引证商标四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美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13601号“美宝 MeiB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宝 MeiBao 224136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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