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88647号“安法出行 Alphab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法出行 Alphabet及图 22688647

阅读:139396 2018-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8647号“安法出行 Alphab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lphabet是申请人旗下的全球商务出行服务品牌,申请人为其独创了“安法出行”作为中文对应品牌名称,申请人独创的“Alphabet”早在2015年…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8647号“安法出行 Alphab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lphabet是申请人旗下的全球商务出行服务品牌,申请人为其独创了“安法出行”作为中文对应品牌名称,申请人独创的“Alphabet”早在2015年5月21日就在中国核准保护,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95945号“安帮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42442号“安运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94118号“安步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市场上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商标信息;安法出行品牌官网页面、服务使用快速阅读手册;申请人子公司提供给第三方企业的安法出行服务报价函、签署的汽车租赁合同;互联网上有关“安法出行 Alphabet”的报道;申请人制作的“安法出行 Alphabet”宣传海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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