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流(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734043号“清流资本CRYSTAL ST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03861号“清流传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中被我委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