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流(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734042号“清流资本CRYSTAL ST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03803号“清流传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中被我委予以撤销;第7639208号“清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396653号“江城健身e家及图”商标、第15911545号“易智能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