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烽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正见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4085号“CAP 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006441号“CAMP 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整体外观、含义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