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医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中鼎金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7020号“医陆生物YOMQ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904209号“SHINE F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7049号“立纳RAY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