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士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98193号“伯克丽Berke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虽然申请商标含有“Berkeley”,但该商标整体文字组合已产生明确与美国加利福尼亚西部城市的可区分的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