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瓦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3077号“降维战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已存在的注册商标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降维战争”,申请商标用在无线广播;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可注册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