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康泰医院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8055号“天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17115号“后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53738号“天后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19872号“汉方天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69850号“小天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40711号“天后巴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930819号“小天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理疗;整形外科;治疗服务;健康咨询;疗养院;美容服务;打蜡脱毛;按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美容院;饮食营养指导;整形外科”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的识别主体均为“天后“,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