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81395号“抛瓷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抛瓷玉 23181395

阅读:48473 2018-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1395号“抛瓷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抛瓷玉”由“抛瓷”和“玉”构成,“抛瓷”砖概念是申请人提出的,其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款创新性产品,具有“以新型瓷面代替传统釉面,微米级表面处理工艺”的独创特点,已获得相…

  申请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1395号“抛瓷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抛瓷玉”由“抛瓷”和“玉”构成,“抛瓷”砖概念是申请人提出的,其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款创新性产品,具有“以新型瓷面代替传统釉面,微米级表面处理工艺”的独创特点,已获得相关机构授予的技术和产品专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消费者看到“抛瓷玉”,就会自然联想到申请人独创的产品“抛瓷砖”。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档案信息;2.百度百科对申请商标的释义;3.电视、报纸、网站、广告牌等媒体对申请商标的宣传材料;4.申请人所获得的发明专利、荣誉;5.广告合同、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抛瓷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181395号“抛瓷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抛瓷玉 231813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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