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红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0147号“我家小朋友WOJIAXIAOPENG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663070号“小朋友XIAOPENG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57370号“小朋友装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93059号“小朋友XIAOPENG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21989号“小朋友时尚生活馆 XIAOPENGYOUSHISHANGSHENGHUO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76206号“小朋友Little Fri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在浴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在浴帽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我家小朋友”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小朋友”,汉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我家小朋友”与引证商标二“小朋友装修”、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小朋友时尚生活馆”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背带、围巾、浴帽、袜、帽、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体操服、足球鞋、舞衣、鞋、帽、领带、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