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大阪前田制果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5546号“MAE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7581号“MAEDA”商标所有人OSAKAMAEDA.CO.,LTD.与本案申请人株式会社大阪前田制果是同一主体。据此,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