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易彬园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华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7664号“背牛顶Cattle back 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323794号“牛背”商标、第21323796号“牛背清泉NIUBEI QINGQ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页面截图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背牛顶”与引证商标一“牛背”、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牛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