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61488号“陆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陆虎 11061488

阅读:78063 2018-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市晟凯铝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5日对第11061488号“陆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3514202号“路虎”驰名…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市晟凯铝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5日对第11061488号“陆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3514202号“路虎”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恶意复制,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申请人的“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有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并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237600号“LAND ROVER”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的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在相关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不良的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资料;2、销售资料;3、广告宣传资料;4、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156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07类“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4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于2003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4年10月13日。引证商标二于2011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07类“冷凝装置”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3年1月27日。

  3、在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47168号、第47387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及商评字(2016)第9534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裁定书中多次认定引证商标一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申请人亦对被申请人在第7类“空气压缩机;家用豆浆机;电动卷门机;食品加工机(电动);制茶机械”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1061506号“路虎”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5543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委不予赘述。针对当事人的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冷凝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的“LAND ROVER”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已经与中文“路虎”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在看到“LAND ROVER”商标时,能够与“路虎”商标联系起来。争议商标“陆虎”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LAND ROVER”的对应中文“路虎”在文字构成上近似、呼叫上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委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其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在申请人商标已获保护的情况下,我委对于引证商标一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陆虎”并未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061488号“陆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陆虎 110614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43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