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中包装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17128号“SIMP SIMPLY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49005号“simply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未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将对其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IMP SIMPLY BEAUTY”,引证商标为“simply beauty”,两者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