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0036号“炫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95834、4345121号“炫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百度网页搜索截图;天猫旗舰店链接截图;广告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花生牛奶(软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炫彩”,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炫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仅设计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