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曼联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16537号“曼联国际MOLEITE INTERNATION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757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美国曼联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第7816537号第35类“曼联国际 MOLEITE INTERNATIONA”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连续多次提起撤销申请,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案件审查秩序。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温州市鼎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许可使用人)提供的部分合同及对应发票、收据;
3、被许可使用人微信号及推介文章;
4、“曼联国际”商标网站宣传;
5、被许可使用人制作的相关提案书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与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的证据未经公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合同用于“舒适家具系统”的设计、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与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不符。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会计、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2016年,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其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的复审服务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01月25日至2017年01月24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许可温州市鼎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我委对温州市鼎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2显示,温州市鼎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与案外人张国峰等签订了舒适家居系统的设计、售后服务等的合同,对应的收据能够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上述合同文本中体现有“曼联国际舒适家居系统”字样,根据上述合同内容及合同文本、售后服务承诺、企业简介,结合考虑证据3、4中的广告宣传情况可以证明,温州市鼎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中央空调销售、设计、安装、售后、维护、保养,销售品牌包括日立、三菱空调及中央热水器、壁挂炉等。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质疑,但是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因此,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主营的中央空调系统的销售、安装等服务上,根据上述服务的性质、内容等特点,可以认定其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的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