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7925号“圈子互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33348号“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65418号“圈子 CNM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68434号“圈子 QUAN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资料、申请商标及系列商标使用资料、合作协议、网络报道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量具;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唱片;录像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绘图用直角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圈子”,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三件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