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视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称:厦门十全十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8847号“10拾网络 WWW.10.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第6316910号“拾牌SHI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2746号“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28269号“10CAP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原名称厦门十全十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厦门视我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三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