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2180号“锦城叶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不构成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图片及媒体采访视频片段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不规范汉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