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广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1270号“广之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908330号“广之沅”商标、第18269744号“广知源”商标、第3690456号“广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深受消费者青睐,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内部及店面照片;作品登记证书;销售发货单;宣传单页;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主页截图;产品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