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9822号“seal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ealube”具有“海洋润滑油”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标志与某一具体商品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