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佩思节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7668号“气体能源云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3、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气体能源云管家”,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泵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