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057668号“气体能源云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气体能源云管家 23057668

阅读:81574 2018-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佩思节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7668号“气体能源云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

  申请人:康佩思节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7668号“气体能源云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3、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气体能源云管家”,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泵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057668号“气体能源云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气体能源云管家 230576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2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