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桂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4934号“艾迪奥AID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18133号“迪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迪奥”,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所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