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860109号“合成大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合成大众 15860109

阅读:158880 2018-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一汽大众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对第15860109号“合成大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一汽大众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对第15860109号“合成大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世界知名的汽车企业,其“大众/Volkswagen/VW及图”品牌为中国公众广泛熟知,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认定申请人第2021141号“大众”、第2021135号“大众汽车”等商标为“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4类、第12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708041号“V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02679号“VOLKSWAG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许可使用相关证据;2、申请人公司年报下载网页相关内容、年报摘要及翻译;3、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产品销售相关证据;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所获荣誉证据;6、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8、其它相关证据。(部分证据有公证件。)

  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我委提交了一份答辩材料。我委经审查,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与答辩材料正本一致的副本。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正,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传动带防滑剂、传动带用润滑油、工业用油脂、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发动机油、切割油、皮带油、齿轮油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油脂和用油;润滑剂;燃料商品、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及它们的部件;包括汽车及其部件;陆地车辆用的发动机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油脂和用油;润滑剂;燃料商品、第12类车辆;陆;海;空运载器及其部件;包括机动车及其部件;陆地车辆的发电机及其部件商品上。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车辆等商品上还注册有第2021141号“大众”、第2021135号“大众汽车”、第205770号“VW及图”、国际注册第623168号“VW及图”等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油脂和用油、润滑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大众”、“VOLKSWAGEN”及“VW及图”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知名度较高,并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中国公众通常将申请人“VOLKSWAGEN”及“VW及图”商标亦识读为“大众”,相关事实已多次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获得确认。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合成大众”,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委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860109号“合成大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合成大众 158601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16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