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宜博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11232号“ebp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9658号决定,于2017年9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3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投标报价、价格比较服务、进出口代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给商标局的相关证据并未转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0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投标报价、价格比较服务、进出口代理、会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投标报价、价格比较服务、进出口代理”六项服务上的注册。
二、经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付费通网站截屏;2、广告宣传、媒体报告资料;3、申请人代收业务、代充值业务、代扣业务相关合作协议;4、申请人采购付费通充值终端相关协议书;5、申请人2014年度、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6、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优秀实践成果申报书;7、企业相关照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阶段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投标报价、价格比较服务、进出口代理”六项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本案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多为其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在案证据均未涉及被申请人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投标报价、价格比较服务、进出口代理”六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