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连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房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07471号“房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799号决定,于2017年9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3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远程会议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其进行实际使用。二、被申请人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缺乏有效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信息传送设备的出租、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远程会议服务上。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远程会议服务”七项服务上的注册。
二、经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7268号决定;2、被申请人“房行天下房地产综合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房行天下系统相关照片、土豆网相关视频截图;4、被申请人入驻苹果及安卓在线商店相关资料;5、达和房行天下资产管理系统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发票;6、南国房行天下网络营销管理系统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发票;7、房行天下网站页面截屏;8、品牌介绍资料、域名收购介绍资料及相关备案信息;9、房行天下微博相关页面截屏;10、广告宣传资料相关购销合同书、印刷合同、发票、送货单、图片及实物;11、房行天下公众号相关页面截屏等。(部分证据有公证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阶段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远程会议服务”七项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复审服务均指向为他人的交流提供传播媒介及相关服务,即,将一人的信息/图像/语音等传递给另一人以及为此提供必要支持。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则均指向其受他人委托设计计算机软件或提供技术方案,均与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远程会议服务”七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