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淘鲜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30266号“鲜知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71680号“鲜之道XIANZHI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90993号“鲜知稻XIANZHI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鲜知道”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部分“鲜之道”、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部分“鲜知稻”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