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鑫诺螺柱焊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80696号“SINO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32460号“SINO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2450058号“SinoC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INOARS”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SINOART”及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文“SinoCRS”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柱;五金器具;金属垫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制简易小屋;五金器具;金属管道”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管;金属螺母;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