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阜平县夏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科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13853号“夏河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有别于地名的整体性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