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黑金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7809号“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14236号“浙龙 ZHE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9865号“迈克道尔 MIKEDO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57906号“维伦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72848号“鑫龙威机械 XIN LONG WEI JI X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35973号图形 (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传奇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区别较为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