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969386号“GOXM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XMO及图 23969386

阅读:135857 2018-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969386号“GOX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049079号“欣妍XIN Y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

  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969386号“GOX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049079号“欣妍XIN Y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969386号“GOXM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XMO及图 239693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0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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