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2622号“袋鼠KANGAR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4192131号“袋鼠Kang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20100号“KANGAROO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对在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第3714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714类橡胶轮胎修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委予以认可,商标局在橡胶轮胎修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橡胶轮胎修补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在建筑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胶轮胎修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