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普阳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58753号“硒旺普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信息、富硒食品简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硒”是一种人体必需的微量营养元素,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中添加了该种元素,从而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