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河子市天丰伟业农资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97351号“TIAN FENG WEI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38235号“天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化的汉字“天丰伟业”、拼音“TIAN FENG WEI YE”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天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复混肥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