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27716号“绿叶园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叶园林 24227716

阅读:139622 2018-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7716号“绿叶园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5591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8008号“绿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50342号“…

  申请人: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7716号“绿叶园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5591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8008号“绿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50342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50362号“绿叶 GREEN LEA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80412号“绿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咨询;室内装潢;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喷涂服务;木工服务;清洗机出租;消毒;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消毒;车辆修理;建筑;建筑咨询;室内装潢;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汉字部分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27716号“绿叶园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叶园林 242277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0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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