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绥化市亿达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17388号“寒地米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88430号“寒地稻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62420号“寒地米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56672号“寒地水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54020号“寒地米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大豆粉;谷类制品;去壳大麦;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意式面食;蜂蜜;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燕麦片;米;蜂蜜;豆酱(调味品);面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