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沃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3472号“WEWORK CREATE YOUR LIFE'S 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7258218号“we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68818号“we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56655号“we@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91894号“WE 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知名度的材料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商标局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986号准予注册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017年12月6日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48076号准予注册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017年11月7日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45286号准予注册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018年4月17日商标局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17535号准予注册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四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WEWORK”字体较大,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WEWORK”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是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