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8514号“宝贝水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77795号“宝贝星BABY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88856号“宝贝星Baobei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47269号“宝贝双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绘画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连环漫画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量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