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足智多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35677号《关于第20554052号“智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市知产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产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20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后,商标局引证第8251303号“谋智”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商标局撤销,刊登在2018年7月6日(第1606期)撤销公告中,故该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