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金国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5266号“FL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31310号“统一PRESI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79171号“统一企业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