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贵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8936号“SHENG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第14039678号“SHEN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09137号 “SHANG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20208号“She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11115号“SHENG.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85694号“盛果SHE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未向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本案不将申请商标与之进行近似性比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英文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